本短文旨在从一种架空短期现实的角度出发,围绕人类关于死亡的看法,对理想社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构。
人类的发展史是一部逐步超越物种原始生物性的历史:他们克服关于繁殖的原始欲望,在普遍程度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突破自身懒惰与愚昧的桎梏,创造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与现代科学体系;超越了构建森严等级制的趋势,逐步发展出以民主为核心的政治体系与以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法律框架。从混沌的“原始汤”中起源的生命已是宇宙奏响的优雅旋律,而人类从史前分散的小团体发展成具备现代科学体系的庞大自组织网络群体,更是其中无与伦比的华丽篇章。
宇宙在时间上的边界决定了人类文明迟早要面对一个沉重的历史话题:死亡。正如粒子湮灭、生物体更替、恒星的壮丽终结,物质的运动性揭示了人类生物个体消亡的必然;而宇宙也将因热力学第二定律定义的时间之矢逐步走向无尽的无序,这枚“矢”也终将被磨穿棱角,不复存在——一切物理量都不随时间有所变化,而那也是人类文明存在的理论上界。
然而,尽管人类克服了诸多原始生物性,但仍有一种最基本的倾向仍未被普遍的认知所突破:存活的本能。生物体存活的本能是如此彻底,以至于它们的整套神经系统都或多或少地围绕“趋利避害”的主题,以使得自身的基因能够存在且维续下去,从而在系统角度上形成正反馈,最终的结果是地球上的绝大多数生物体的所有活动都以个体与群体的存活为主题。
对于生物体来说,它们的“利”植根于“存活”本身;而实现了超越的人类物种逐步构建了一套价值体系,来承担“利”这一概念实体,它们包括智慧、自由、忠诚、平等等为代表的普世价值观。对死亡的原始倾向性塑造了“趋利避害”的本能,而被人类改造过的“趋利避害”原则应当彻底重塑人类对死亡的认识——但事实不然:人类的葬礼哭天抢地,人类的医疗体系以救死为绝对责任,人类的法律中人权的根本在于生命权,而非超脱生死的、以价值实现为核心的权利。人类的认知往往倾向于对细枝末节进行修修补补,而忽视具备革命性质的、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
正如先哲突破欧氏几何平行公理创造出的一套全新几何体系,人类迟早也会认识到,革新自己的死亡观,将“价值实现”而非“存活”放在基本公理的位置,将彻底改变社会的根本属性。“价值实现”这一概念除了具有功利主义中“社会效益总和最大化”以外,还应当具备自由主义中对个体价值的关注与认可之属性。从价值实现的角度来讲,死亡也可能成为一种具有价值的选择: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因舍己为人而牺牲的场合中,受益者的利益来源于他人失去的生命权,一定程度上带有“不义”的色彩,而在新的价值体系中,牺牲者的价值实现将高于其生命权,从而破除了该逻辑矛盾;对于身患绝症且承受巨大痛苦的病人,其亲友往往将生命权置于第一位,进行无谓的治疗与抢救,让病人承受绝望与苦楚,而自己的内心却仍在接受虚伪良心的馈赠,但是在新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将承认无谓治疗对于价值实现的损害,从而尽快采取临终关怀措施,减轻病人死亡的痛苦。
上述论述已显现出将“存活”本身从价值神坛上拉下所带来的改变,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推进,看看新的“公理体系”将会如何对人类关于理想社会的构想进行重塑。在重塑了死亡观的理想社会中,人们对待自杀者的态度将不再是劝说和阻止,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会放纵自杀行为。相反,他们将选择存活抑或是选择死亡看作是重大的人生抉择,当有人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社会机构提供的应当是深入的交流,在确认其选择死亡的价值实现属性时,提供良好的主动死亡辅助措施,并在亲友的陪伴下走向终结——那也将是价值的新生。其亲友尽管有所不舍,但仍会遵从其个体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将人际关系的羁绊作为强加的义务,阻止他人的自我选择。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死亡权”将成为独立于“生命权”的另一重要事实权利,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将不再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而应当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与选择死亡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帮助他人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正确选择继续生存抑或是终结生命的行为,将受到褒扬。同样地,法律仍应当以未成年人对社会与世界的认识有限为由,一定程度上限制其相关权利,从而避免出现年幼者自杀的极端情况。
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人类基于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认识,发展出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与精神文明,也将对自身的原始生物性进行根本性的超越,而最终超越的,应当是生物体对于死亡的认识。人类将把价值实现而非存活,放在整套认知体系的最底层,从而对理想社会的运行逻辑进行重构。届时,人类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对于事物终结这件事情,都会用极为坦然的态度去面对,也能实现中国哲学中“事生不事死”的现实追求。人类终将面对文明的消亡,而对于他们来说,绚丽的宇宙如黄粱一梦,璀璨的文明存在过,便已是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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