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概述

企业组织形式的概念

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财产构成、成员内部分工协作与损益分配、以及与外界产生经济联系的一种组织状态。

注意与商业模式(用什么资源、做出何种产品、与谁合作、产品或服务卖给谁,即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区分开来。而企业组织形式是以责、权、利为中心的。

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解散了,投资人对于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仍然负有清偿责任。如果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清偿责任归于消灭(国家从鼓励创业的角度出发)。

合伙企业

指为实现共同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企业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的任何一人活着数人要求清偿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补充性质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财产和责任承担是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抵偿。
  •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类型的细分: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即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度非常高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的事务都有执行权和对外的代表权,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某些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所采用的普通合伙形式。比如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实行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混合形式。如果某一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其他的合伙人则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组成上,应当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风险是预先可控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具有执行权,对外也不能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所扮演的角色是纯粹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管理权与出资权的分离。普通合伙人虽然出资不多,但是对于合伙企业仍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 实践中,人们经常运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架构。公司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可以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来担任普通合伙人,参与持股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来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一个股东可以以较少的出资来控制(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该有限合伙企业,从而间接地控制了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表决权;而参与持股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该持股平台间接地享受公司的股权收益和分红,而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
    这样一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以较少的成本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
    在税收方面,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员工退股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全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自由安排,因此机制非常灵活。

公司

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成员或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区别于签署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在法律上就被视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来自投资人的出资,即投资人一旦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该公司的所有权就转换为公司所有,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在商法上称这种独立的法律人格为法人性。
    这是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其隐含的前提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人格相互独立以及彼此财产上的有效区隔。
    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的存续期间在理论上是永存的,不会因为投资人的退出或者死亡而发生终止。
  • 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也是预先可控的,因为他们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在集聚资本、吸收投资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先天优势。
  • 公司的分类:
    •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适合中小规模的企业。有限公司的特征有: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产并没有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受到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立灵活,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 一人公司:即股东人数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一些特殊的监管规定,详情请见课程。
    •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适合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特征: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公司主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来募集资本,所以股东人数是广泛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受到更多的法律规制。
      其拥有迅速的融资能力,以及独立于股东的科学管理制度,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公司类型。但是其股票的流通性,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上的公开自由流通,使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投机风险。

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架构

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 主体条件
    •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须为2人以上,无上限
    •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 书面的合伙协议
    • 是指合伙企业的创立者,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事业,围绕彼此之间的责、权、利,进行事先安排的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其需要全体合伙人的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伙协议的修订或补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内容: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办法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 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相关事项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 争议解决办法
    •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违约责任
  • 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 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设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权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
    • 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商确定劳务的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当中予以载明)
    • 缴付方式: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 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场所
    • 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上应当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不同。

  • 主体条件:有限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企业由2-50名合伙人设立。
  • 合作协议: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协议上还需要有如下规定
    •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与选择办法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
    •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变更的程序与条件
  • 出资要件
    •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 有限企业的名称应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规则

  •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经营所得、接受赠与以及其他合法所得。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有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 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 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财产份额或者设立质押,但是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还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 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有限合伙人不在此限)。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无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里面另有约定。
    •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未约定的情形下,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仍无法确定比例时,则应当平均分配和分担。
  •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
    •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全部合伙事务均享有同等的执行权利,除非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做了明确限定。
    • 为了方便合伙事务的执行,全体合伙人可以选择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如果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来执行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委托。
    • 普通合伙人通常不能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事务无执行权,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外也不能代表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规则

  • 合伙企业存续一段时间后,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予以接纳吸收,就是入伙。非合伙人可以通过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方式,或者通过投入资本的方式进行入伙。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但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也可能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这就是退伙。
    • 对普通合伙人来说,退伙时需要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于有限合伙人,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定退伙、开除退伙、协议退伙、声明退伙

公司的基本法律架构

公司的设立规则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采用的是准则主义,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成立要件,当公司的设立者(发起人)根据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的法律要件,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那么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共同出资或者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来设立一家公司,适用于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适用于股份公司。

设立条件:

  • 发起人:有限公司发起人为 2-50 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只能是一名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份公司发起人是 2-200 人。实践中,人们通常用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等方式克服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法律限制。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都不得作为公司发起人和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财产条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且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但是注册资本数额可以由发起人在章程中任意设定,也无需限期缴纳,可以自行决定缴纳的时间和期限。
    • 法律虽然不强制规定注册资本缴纳的时间和期限,但是发起人协议中对各投资人具体的出资时间和期限还是要有明确约定,以免出现出资违约等纠纷。
    • 采用募集方式成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组织条件
    • 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制定,记载公司组织与活动自治的规则。对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行为,对外表彰公司信用。这是确立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须记载: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阶段由公司最初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还需要公司创立大会以决议的形式来通过,全体发起人应当在章程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特别议事规则,即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后,还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不同于发起人协议,后者规定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只对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只是发起人的内部协议,不需要像公司章程那样进行公示。
      创业者可以在公司创立之前先拟定一份框架性的合伙协议,公司设立时签订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再签订一份正式的股东协议。这样股东协议的生效时间延至公司章程生效时间之后,其效力优先于公司章程。但是这种股东协议只适用于股东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
    • 公司名称
    • 公司组织机构: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允许股东因地制宜地对组织机构做自行设计和调整;但是对于股份公司,则要求必须具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公司住所

公司的股东与股权

股东:是指与公司具有投资关系因而对公司享有权利义务的人。

股东权利:

  • 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知情权
  • 监督权
  • 利益请求权
  • 股权处分权
  • 新股优先认购权
  • 股东诉权
    • 股东直接诉权
    • 股东代表诉权

股东义务:

  • 遵守公司章程
  • 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以后,有限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得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四项证据:

  • 出资行为
  • 出资证明书
  • 股东名册
  • 工商登记

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它是公司内部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法定机关。在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成为股东大会。

  •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有限公司由其章程来进行规定,股份公司依法每年召开一次。
  • 股东会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 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股东会的召集与表决权行使规则:股东会议上,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表决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一股一票制),具体而言,股份公司表决权行使实行一股一票制,有限公司股东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任的董事组成,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与管理权的常设机关。

董事会的职权有:

  •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组成及会议规则: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任期为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1人,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

监事会是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等进行监督的常设机关。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1-2名监事;股份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可以选任为法定代表人。

经理的法定职权有: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Le vent se lève, il faut tenter de vivre.